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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被占未披露,ST花王遭警告并罚款,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2023-04-06 10:04:18   来源:DoNews快讯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4月3日晚间,ST花王(证券代码:603007)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


(相关资料图)

决定书显示,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经查明,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

决定书指出,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 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但是,ST花王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江苏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基于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吴立骏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 ST 花王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花王成立于2003年,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是一家以从事生态工程建设为主的企业。

2016年8月26日,ST花王在上交所上市。上市后不久,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一路下滑。2018年至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从12.64亿元下降至1.67亿元,净利润从1亿跌至亏损5.93亿元。

2022年5月,镇江市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司失去融资能力,流动性更趋紧张。截至目前,公司仍在推进预重整的相关工作。

业绩预告显示,ST花王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亿元至-1.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亏约3.23亿元到约4.13亿元,同比减亏54.45%到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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