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深圳四个保障房新规,即《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四个新规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具体的规章细则可参考此前发布的文章:事关深圳保障性住房新政!征求意见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共有产权房不能像人才房、安居房一样取得完全产权,未来也将实行封闭流转。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新规执行后,公共租赁住房新增了一项收入财产的考核,限额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这三类住房新规的具体要点是什么,又有哪些房源可供应,我们一起去了解下。
共有产权房
此次新规,明确了共有产权的申请条件、产权、价格等细则。
申请条件:深户社保满5年,申请人份额占比不低于50%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为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五年以上。
价格与产权:市场参考价格的50%,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流转方式:封闭流转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共有产权房的出台,意味着可售人才房、可售安居房的时代即将结束,也意味着深圳的保障房系统更加完善。
*图源丨水印
目前深圳的共有产权房还未正式入市,但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4个项目已经公示,最快今年或有房源推出。
而未来深圳不再新建人才房、安居房,已批建的项目也可能在近两三年内逐渐消耗掉,真正算是卖一套少一套。据@搜狐焦点统计,深圳待配售的,可获得100%产权的安居房有36个、人才房有32个。
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
申请条件:深户+社保满3年
申请轮候公租房的,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收入财产限额:实施动态调整
新规执行后,申请公租房有一定的收入财产限额,具体的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租金:市场参考租金的30%
符合公租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图源丨网络
根据住建局公开的数据,在建待配租的公租房共有46个,每个区都有分布,其中宝安和龙岗是供应大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保租房由政府组织配租、社会主体出租的房源。
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价格标准如下:
申请条件:3年内未转让/分割自有住房
主要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分割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
申请方式:抽签、摇号等方式
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市场参考租金的60%
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价格标准如下:
申请条件:指定区域无自有住房
承租房源在福田、罗湖、南山区的,需在这三区无自有住房;承租房源在除上述三区外,应当在项目所在区无自有住房。
所有申请人应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申请方式: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交认租申请
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市场参考租金的90%
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运营单位调整租金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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